“造谣取快递女子出轨”获刑,是对人格的保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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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造谣取快递女子出轨”获刑,是对人格的保护

■ 来论

对很多人来说,这也是一堂普法课:人格权,不是想侵害就能侵害的。

4月30日上午,备受关注的“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”一案,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。两被告人郎某、何某犯诽谤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两被告表示服从判决,认罪认罚。

自去年7月受害者小吴取快递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视频,编造“少妇出轨快递小哥”情节发至微信群,到去年8月7日被小吴发现后报警,再到今年4月30日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……不难看到,各方都在坚决维护公民的人格权。

现实中,人格权被侵犯的现象并不少见,诉诸法律的却不多见。毕竟在以往,受害者动辄会陷入维权难困境。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后,这不仅成为个人权利的“宣言书”,还有裁判规则和行为指引上的意义。

现代社会中,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具有放大效应。那些侵害个人人格权的内容一旦传播开来,很可能造成“覆水难收”的后果,进而危害社会秩序。就此看,不管是在公共治理层面还是个体维权维度,都应对此“零容忍”。

当地检方主动介入此案,并启动公诉程序,为小吴提供了助力,也对公众的正义呼声作出积极回应。而当地检方“自诉转公诉”的做法,也重申了一点:网络公共空间内也存在公共秩序,在网络公共空间的很多行为,也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。

事实上,郎某、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,在经互联网这个特定的社会场域传播后,也扰乱了整体的网络社会公共秩序。在此情况下,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,合情合理。

这样的做法,有助于解决此类案件发生后的“维权难”问题。比如,面对难以明确侵害人(需平台协助调查)、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、参与人数众多及个体受害人难以取证等情况,检察院可在合适的情况下启动“自诉转公诉”。

从这个意义上说,此案的宣判,其实也给很多人上了一堂普法课:人格权,不是想侵害就能侵害的。侵害了,就该为之付出代价。□丁慎毅(职员) 【编辑:叶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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